近日,天津生態環境局印發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指南》(試行),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項目等監測方案編制過程中的要點進行了指導。以下為筆者對該指南的理解和總結。
1、何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該指南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2018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其中首先提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概念。主要為從事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的工業企業,另外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原油儲運管道設施、加油站、尾礦庫等,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治理風險的設施,也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該指南適用于天津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監測工作。
2、調查方案中監測點位的布點原則
該指南對調查方案中監測點位的布點原則進行了指導:①地下水及土壤采樣點均不少于4個(包括1個對照點),具體點位數量要求見表1;②對照點選取原則為:能夠反映土壤污染本底值,地下水對照點可布設于地下水流向上游;③監測點位布設采用均勻性和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設置于監管企業污染區域邊界或邊界5m范圍內,若考慮大氣沉降則可適當延伸至邊界100m范圍內;④點位布設應避免二次污染、避免破壞硬化地面。
表1 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數量要求
3、調查方案中采樣數量和深度確定原則
土壤樣品:①每監測點位一般不少于3個,如遇地下水埋深較淺情況,則應不少于2個;②揭露地下水后應采集1個土壤樣品;③如遇地層巖性差異大,地層厚度大,或鉆探過程發現污染跡象的應增加采樣數量。
地下水樣品:①采樣深度依照地下水埋深等確定;②對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物,采樣位置應位于含水層頂部,對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物,采樣位置應位于含水層底部,其他情況,采樣位置為地下水埋設0.5 m處。
4、調查方案中監測項目確定原則
土壤監測基本項目可根據土地利用類型,及GB 36600、GB 156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確定,同時還應包括pH值和石油烴。此外,還應對企業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特征污染物可根據該企業進行的“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果、企業歷年來自行監測及周邊監測數據、企業實際污染情況確定。
地下水監測項目根據土壤監測項目的特征污染物確定,同時應包括pH值和石油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