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如果接觸到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是否會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影響?這些 有害因素的濃度與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呢? 這就需要有專門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對這些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對用人單位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與設備布局、 職業病防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建筑衛生學、職業衛生管理等進行評價,提出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 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因素 | 檢測項目 |
---|---|
物理因素 | 超高頻輻射、高頻輻射、工頻電場、紫外輻射、高溫、噪聲、照度等十余項 |
化學因素 | 總粉塵濃度、呼吸性粉塵濃度、粉塵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等200余項 |
放射性物質類 |
1、工業射線探傷放射防護監測
2、工業CTγ射線放射防護;人體、行李包、車輛、集裝箱等射線;檢查系統放射防護檢測含密封源放射防護檢測;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放射防護檢測。 3、外照射個人劑量檢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