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引起各界關注,VOCs是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ounds)的英文縮寫。通常指在常溫下容易揮發的有機化物這些化合物具有易揮發和親油等特點,被廣泛應用于鞋類、玩具、油漆和油墨、粘合劑、化妝品、室內和汽車裝飾材料等工業領域。VOCs定義有好幾種,主要分為以下5種:
1、VOCs定義匯總
美國ASTMD3960-98標準: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4618/1-1998和德國DIN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最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4618/1-1998和德國DIN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2、環保意義上的VOCs定義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
3、WHO對VOCs的定義
目前最常見的是WHO(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分類方法,它根據沸點對VOCs進行了分類。根據WHO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是指在常溫下,沸點50℃—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
4、VOCs分類
VOC按其化學結構,可以進一步分為:烷類、芳烴類、酯類、醛類和其他等。目前已鑒定出的有300多種。最常見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異氰酸酯(TDI)、二異氰甲苯酯等。
(河北華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一直專注于VOCs檢測的檢測公司,公司擁有河北省計量認證資質,擁有檢驗檢測設備480余臺(套),豐富的VOCs檢測治理經驗,滿足您的檢測需求,歡迎來電咨詢:400-6128-909。)
下一篇:天氣熱,甲醛更易揮發危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