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污染環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體標準。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行為的人員應當“從重處罰”。
環保部門在一些重點排污單位設置了自動監測設施,旨在獲得第一手污染數據信息,實時掌握企業的排污動態,據此加強對企業的監管,要求和約束企業承擔必要的環保責任,規范排污行為,同時,也以此為基礎評估污染整體情況,制定環保決策和規劃,部署環保措施。而如果排污企業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環境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施就成了擺設,一方面,企業在虛假數據的掩護下不加節制地排污,會加重環境污染,另一方面,經過修飾的監測數據又會欺騙監管,誤導決策和環保應對,給環境保護造成其他負面影響。
顯然,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可以說是一種“人造霧霾”,嚴重背離了企業責任,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在環境治理的攻堅階段,這種“人造霧霾”所造成的“污染”顯得尤其可惡。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被“兩高”的司法解釋定性為“嚴重污染環境”,實在是“罪有應得”。通過媒體披露的案例可知,近年來,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呈現出多發態勢,已經成為一種新的違法行為、新的環保監管難題。之前,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環保、公安等部門一般依據《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震懾力有限,企業付出的代價較低,往往存有干擾監測設施的僥幸心理。
如果沒有“兩高”的司法解釋,要具體查證某企業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多排放了多少污染以及排污行為是否構成“嚴重污染環境”(尤其是企業大氣污染行為)比較困難,如此,也就難以追究企業或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兩高”的司法解釋把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列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意味著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業只要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干擾監測設施的行為,不管排放了多少污染物,都符合“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都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而一旦入罪,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員就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希望環保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用好這一法律武器,堅決清除監測數據里的“人造霧霾”,給環境治理提供真實干凈的數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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