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預防環節上的主要監管職責,相關工作需要提出落實要求,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確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在職業病預防環節依法監管的主體地位,相關工作需要具體規范,安監總局23號令存在與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文和《職業病防治法》不符之處,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1.職責分類歸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實;
2.重要條款細化完善,規定明確,便于執法;
3.用人單位職責具體,有利主體責任的落實;
4.五部規章有機結合,各有側重,相輔相成。
第一章第3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作為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總要求)
1.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準;
2.相當多的中小微型企業,工作環境和條件惡劣,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超標嚴重;
3.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4.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主要靠用人單位來保證。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1、要有職業衛生知識與相應管理能力;
2、要有明確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3、要有合理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課時要求。
許多中小型微型企業,將生產場所、貯存場所和生活場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彌漫在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之中,極易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
1.用人單位應當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
2.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用品;
3.不得使用價低質次的防護用品。
選擇有LA安標認證證書的產品:
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毒過濾元件;
防護眼鏡、眼罩、焊接面屏;
安全鞋
安全帽
防酸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國內生產產品還必須有QS認證
1.安監部門需要掌握職業病危害情況;
2.目前技術服務機構不能滿足需求;
3.參照安全許可證發放現行作法。
1.現狀評價是用人單位全面掌握職業病危害狀況基本方法;
2.現狀評價是安監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3.現狀評價是發放職業衛生許可證審核把關的主要手段。
1.貫徹落實國發(2011)40號文精神的需要;
2.落后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是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先進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是控制、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1.執法檢查要重點突出;2.有利于促進用人單位抓落實;3.有利于各地結合實際靈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