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條原文如下:
(二十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參與)
(三十一)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資委參與)
環保部關于水十條中環境監測公司內容部分的解釋
一、污染源管控“嚴”字當頭,求力度。按照新《環境保護法》要求,取締難監管、污染嚴重的“十小”企業;推進城鎮生活污染達標排放。《水十條》重拳打擊違法行為,對環保違法行為“零容忍”,依法嚴厲處罰。實行“紅黃牌”管理,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從排污許可主體責任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信用評價、紅黃牌管理,一條龍地實現污染源全過程嚴管,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強大震懾。
二、政策措施強調可操作,在針對性上見功夫。《水十條》堅持繼承與改革創新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推廣新安江流域跨界水環境補償試點經驗,擴大跨省界補償試點范圍,從“河長制”提煉了黑臭水體責任人公示要求,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借鑒了城市排名等。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落實在縣級層次,統一的水環境監測體系、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都在京津冀等地區先行啟動,體現了穩步突破、可達可行的原則。為了把再生水利用原則要求落到實處,編制過程反復研討找到了大型公建和保障房的切入點。環境績效合同管理、水環境保護政府投資事權范圍界定等也使長效機制政策建設有了新的著力點。
環保部關于土十條中環境監測公司內容部分的解釋
15、目前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標準有哪些?還需要制訂哪些標準?
我國現行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包括三類、48項標準:一是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質量標準、3項特殊用地土壤環境評價標準、4項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技術導則;二是土壤環境監測規范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37項土壤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三是土壤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2項相關術語標準。
下一步標準制修訂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訂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替代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制修訂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制訂可降解農用地膜標準,修訂農用地膜、農藥包裝標準;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五是分類研制一批土壤環境標準樣品。
環境監測公司認真學習水十條和土十條相關內容和案例,組織開展學習文件精神,在平時寫報告和做現場監測時貫徹監測精神,把法律條款落實到實踐中,學習環境治理新理念 ,把環保工作開展的更好。